決定駁回國家賠償請求後能否申請重新審查?
決定駁回國家賠償請求後,很多人不清楚下一步應該怎麼做。有人認為賠償決定書有錯誤,想要申請重審卻不知是否可行,有人在國家賠償請求被駁回後發現新證據卻不知道應如何申請重新審查。下面小編從法律方面對決定駁回國家賠償請求後各位賠償請求人可以採取的做法及方法提供一點參考。
一 、申請重新審查
《國家賠償法》第三十條: 賠償請求人或者賠償義務機關對賠償委員會作出的決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申訴。 賠償委員會作出的賠償決定生效後,如發現賠償決定違反本法規定的,經本院院長決定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指令,賠償委員會應當在兩個月內重新審查並依法作出決定,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也可以直接審查並作出決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的決定,發現違反本法規定的,應當向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意見,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應當在兩個月內重新審查並依法作出決定。
二、發現新證據申請重新審查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受理審查民事申請再審案件的若干意見》的通知(法發〔2009〕26號)第三十一條:再審申請被裁定駁回後,申請再審人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請再審的,不作為申請再審案件審查處理。 申請再審人不服駁回其再審申請的裁定,向作出駁回裁定法院的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的,不作為申請再審案件審查處理。
根據這個規定,申請再審人不服駁回其再審申請的裁定,以相同理由申請再審的,法院不作為再審申請處理。不過,如果:
1、原來的再審申請被駁回是因為申請再審人主張的事實缺乏證據支持,
2、申請再審人主張的事實存在與否可能影響案件的判決結果,
3、申請再審人提供的新證據可能證明其事實主張,
那麼,再審申請人可以在其再審申請被駁回後,再次申請再審。
綜上,當賠償請求人遭遇決定駁回國家賠償請求的情況時,可以按照情況採取適當法律行動。認為法院判決有錯的應立刻提起申訴,而發現新證據且符合以上所提到的情形的要申請重新審查的賠償請求人,則可向法院申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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