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國家賠償屬於什麼救濟?
一、申請國家賠償屬於什麼救濟?
申請國家賠償屬於司法救濟,按照法律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可以申請國家賠償。公民可以通過行使訴權,依據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實現權利救濟。
司法救濟一般由人民法院主導並通過公正的審判來實現。相對於其他性質的救濟,司法救濟在職能上具有其他救濟不可替代的終局性地位。申請國家賠償也是司法救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公民由於國家機關或其工作人員在行使國家或公共權力時給予違法行為而導致自己的權利受到損害,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法律依據:《國家賠償法》
第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1)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十七條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1)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2)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3)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4)嚴刑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二、申請國家賠償需要什麼材料?
賠償請求人向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應當提供以下法律文書和證明材料:
1、賠償義務機關作出的決定書;
2、複議機關作出的複議決定書,但賠償義務機關是人民法院的除外;
3、賠償義務機關或者複議機關逾期未作出決定的,應當提供賠償義務機關對賠償申請的收訖憑證等相關證明材料;
4、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在賠償申請所涉案件的刑事訴訟程序、民事訴訟程序、行政訴訟程序、執行程序中作出的法律文書;
5、賠償義務機關職權行為侵犯賠償請求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證明材料;
6、證明賠償申請符合申請條件的其他材料。
賠償委員會收到賠償申請,經審查認為符合申請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和複議機關;認為不符合申請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決定不予受理;立案後發現不符合申請條件的,決定駁回申請。
公民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維權救濟的手段很多,申請國家賠償屬於司法救濟手段。公民的人身自由若是由於公安機關的過錯,導致超期羈押等情形出現的,或者是由於法院的過錯,導致了冤案、假案等情形發生的,公民都有權提出獲得國家賠償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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