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國家賠償法檢察機關的規定有些什麼?
當出現冤假錯案或國家公民因種種原因自身權利被不正當侵害之時,國家賠償法的價值就得以體現。但是國家賠償法就一些特殊事件作了規定之外,有無對檢察機關也做規定?大概這種冷門的知識很少會有人知道,那麼為了普及知識,讓更多公民瞭解就國家賠償法檢察機關有什麼規定,小編整理了這篇文。
一、國家賠償法檢察機關
根據《國家賠償法》:
第十七條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四)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二、檢察機關國家賠償的程序
第二十一條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第二十二條 賠償義務機關有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賠償。
第二十三條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並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進行協商。
小編想説檢察機關是國家賠償單位或個人的一個相關機構,也就是説要釐清檢察機關與國家發放的賠償之間到底有什麼聯繫,檢察機關按照國家賠償法一經核實需要發放賠償款那麼才會下發。好了,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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