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罪判決國家賠償追責如何進行?
近年來,我們通過法制節目,時常會看到有些刑事案件存在誤判錯判情況,經過法律界人士幫助後,當事人最終沉冤得雪,獲得無罪判決。針對這遲來的正義,當事人家屬可以申請國家賠償,並要求對當年辦案人員進行追責。那麼無罪判決國家賠償追責如何進行?下面請看小編帶來的這篇文章。
一、請求國家賠償的程序是什麼?
1、首先,提起國家賠償的請求人為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係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
2、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義務機關為在自身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給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造成損害的行政機關以及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機關。行政賠償也可以在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
3、要求賠償應當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申請的年、月、日。
4、賠償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給予賠償;逾期不賠償,或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行政賠償的請求人可自期間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刑事賠償的請求人可自期間屆滿之日起30日內向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複議機關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對複議決定不服,在收到決定之日起30日內,或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自期間屆滿之日起30日內,請求人可以向複議機關所在地同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二、如何對國家機關人員追責?
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如果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書,是否要確定責任人,在《國家賠償法》中並沒有明確規定。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司法賠償義務機關賠償後,應當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1、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2、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3、在處理案件中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對有上述情形的責任人員,有關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由此可見,冤假錯案的發生對於受害人家庭而言,打擊是巨大的。國家應該完善無罪判決國家賠償追責機制,對於當事人家屬提出的賠償請求,法院賠償委員會認真審核,將賠償落實到位。同時,也應該對當年的辦案人員展開追責,經調查發現有犯罪情節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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