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國家賠償主體問題中法條規定了哪些賠償主體
一、關於國家賠償主體問題中法條規定了哪些賠償主體?
1、國家機關
國家機關包括國家行政機關和國家司法機關。國家行政機關,是指依照憲法和行政組織法的規定而設置的行使國家行政職能的國家機關。範圍而言包括上至中央人民政府國務院,下至基層人民政府鄉鎮政府的各級各類行政組織,不僅包括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和機構,也包括非常設機構和臨時機構。國家司法機關是代表國家行使偵查、檢察、審判和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公安機關和安全機關;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檢察院,行使審判權的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行使監獄管理職權的監獄管理機關。
2、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指國家依照法定方式和程序任用的在各類國家機關中工作的行使國家權力執行公務的人員,包括行政機關的公務員司法機關的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和監獄看守所的管教人員。同時也包括法律、法規授權組織的人員和行政機關委託行使國家權力的人員此外還包括自願協助執行國家公務的普通公民。不包括勤雜人員和服務人員。由於勤雜人員違法侵犯他人合法權利造成損害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即使要賠償也是依照民法的規定給予賠償,不適用國家賠償的規則。
3、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4、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
一個企業與人產生糾紛,進而經過了相應的民事訴訟程序,法院也實施了訴訟保全和執行措施。該企業後來也沒有開展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該企業對法院的訴訟保全和執行措施持有異議,要求相關法院給予國家賠償。於是,該企業的實際經營者以個人名義提起了國家賠償,要求法院給予賠償。相關法院和賠償委員會受理了該案,卻沒有審查提起主體是否適格,就將該國家賠償案一直辦下去,進行實體的處理。以至於經過了賠償義務機關的處理、賠償委員會的決定等階段,並作出了相應的決定。只是在後來的申訴審查中,才開始注意到賠償請求人的主體資格問題。經過審查,才以賠償請求人主體不適格,應以法人而不能以經營者個人名義提起為由,駁回了個人的賠償申請。
國家賠償的前提都是因為對方是在行使國家公權,民眾對國家公權的敬畏,是來源於國家公權的公平公正,國家行政單位的所有執法工作都是由工作人員完成的,同樣都是工作人員的,國家工作人員也保不齊會有犯錯誤的時候,犯了錯誤就要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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