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的受案範圍的是什麼?
一、國家賠償的受案範圍的是什麼?
根據新修訂的《國家賠償法》(以下簡稱《國家賠償法》)第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四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法徵收、徵用財產的;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五條,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刑事賠償的賠償範圍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四)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八條,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二)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九條,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三)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四)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五)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六)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國家機關在審理案件時做出了錯誤的決定,也一定會給當事人造成非常大的困擾和影響,那麼國家也是有義務去承擔責任,首先是要對當事人的人身權進行恢復,同時也要對期間造成的名譽權及時進行恢復,如果造成了人身傷害等情況後,也是要支付給勞動者一定的賠償金。
-
關於國家賠償執行是如何進行辦理的
國家賠償是我國法治社會發展的主要進步的表現之一,對我國的相關公民的合法權益和社會發展起到了尤為重要的作用。我國的相關國家賠償需要當事人進行相應的申請,由相關部門進行審理後,決定這類賠償的發放的工作辦理的。一、國家賠償法院如何受理流程:(一)受理1、賠...
-
申請國家賠償前提條件是什麼?
國家有關機關也不一定在任何情況下做出的決定都是絕對正確的,因此才通過相關立法來確保國家機關和我國公民之間的監督權力是相互的。也就是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可以在行使職權時依法做出某種處罰結果,與之相對的就是當事人可以申請國家賠償。不過申請國家賠償當然...
-
國家賠償天數計算的規則是什麼?
公民在遭遇到國家的權益傷害之後肯定會將國家作為起訴的對象要求其進行合理的賠償的,但是在啟動國家賠償的程序之後是需要對實際的賠償數額進行精確地計算的,而賠償的天數就是重要的指標,其計算的規則主要就是根據法院的判決開始之日開始的。下面來看看具體的內容...
-
國家賠償案件舉證要求是什麼?
我國現階段國家賠償的情況時有發生,因為國家機關的錯誤或者其他行為造成了公民的損失就可以進行國家賠償的申請,但是很多人對於國家賠償的舉證要求並不瞭解,不知道應該準備什麼證明。那麼國家賠償案件舉證要求是什麼?下面就國家賠償案件舉證要求是什麼的問題進行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