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區別有哪些
一、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區別
1、從定性上講: 故意傷害罪行為人主要是對他人身體上進行傷害,但主觀上並不希望發生他人死亡的嚴重後果; 而故意殺人罪行為人實施了故意傷人的行為,且主觀上希望受害人死亡,即使因某種原因,受害人未死亡的,亦有可能涉嫌故意殺人罪。
2、從量刑上講: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故意傷害致死會判多少年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根據《刑法》第234條的規定,故意傷害致人死亡起刑為10年,適用死刑。在刑事訴訟事務中,“以犯罪嫌疑人對被害人及家屬積極作出民事賠償作為酌定情節在量刑中被充分考慮”已在司法實踐中被普通運用。因此,民事賠償部分的解決將直接影響對犯罪嫌疑人判處實刑的期限。
就故意傷害(致死)的案件而言,如在基層法院提起公訴,則一般對犯罪嫌疑人比較有利,既不會判處無期以上徒刑,如果積極賠償,則一般在12年左右;如在中院提起公訴,即使積極賠償,最終也會使用上刑限。
對於所發生的故意傷害刑事案件,應由公安機關負責立案偵查,調取、固定犯罪證據,在偵查終結後向檢察院移送起訴,再由檢察院在審查後向法院起訴,最後由法院在審理後,根據具體的犯罪情節、所造成的傷害程度、認罪悔罪態度惡劣等依法判處相應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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