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姦罪的量刑幅度是怎樣的
一、強姦罪的量刑幅度是怎樣的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一人一次的量刑起點
1、強姦婦女一人一次的量刑起點。《量刑指導意見》規定:“強姦婦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實務中應綜合考慮犯罪對象、犯罪手段、情節等情況,以具體犯罪的基本犯罪事實的社會危害性為根據,確定適當的量刑起點。一般情況下采用暴力手段強姦的量刑起點要相對高於使用脅迫手段或者其他手段強姦的;強姦同時有猥褻、侮辱等行為的,可選擇較高的量刑起點。
2、姦淫幼小女一人一次的量刑起點。《量刑指導意見》規定:“姦淫幼小女一人的,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除上述已論述的以外,應考慮是否採用暴力,姦淫不滿十二週歲的女童等量刑起點可相對高一些。
(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小女情節惡劣的;強姦婦女、姦淫幼小女三人的;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二人以上輪姦的;強姦致使被害人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量刑起點
上述情況,除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以外,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實務中應注意:
1、對於上述五種情形中的任何一種情形,首先要進行定性分析,如果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可直接依法判處,不再適用《量刑指導意見》。
2、對於同時具有上述五種情形中兩種以上情形的,以其中較為嚴重的情形作為基本犯罪構成事實,其他情形則作為增加刑罰的事實,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確定基準刑。
二、強姦罪如何認定
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的行為,或者故意與不滿14週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
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對被害婦女採用毆打、捆綁、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婦女不能抗拒的手段。
脅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對被害婦女威脅、恫嚇,達到精神上的強制的手段。如:揚言行兇報復、揭發隱私、加害親屬等相威脅,進行恐嚇、欺騙,利用教養關係、從屬關係、職權以及孤立無援的環境條件,進行挾制、迫害等,迫使婦女忍辱屈從,不敢抗拒。
有教養關係、從屬關係和利用職權與婦女發生性行為的,不能都視為強姦。行為人利用其與被害婦女之間特定的關係,迫使就範,如養(生)父以虐待、剋扣生活費迫使養(生)女容忍其姦淫的;或者行為人利用職權,乘人之危,姦婦女的,都構成強姦罪。行為人利用職權引誘女方,女方基於互相利用與之發生性行為的,不定為強姦罪。
並不是説強制發生性關係就是強姦罪。如果夫妻之間強制發生性關係,那麼不屬於強姦罪,因為夫妻結婚性關係是一種義務。通姦也不屬於強姦罪,通姦是雙方兩個人你情我願的事,不存在強迫。只要犯罪人年滿十四周歲都要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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