綁架罪與敲詐勒索的區別有哪些
一、綁架罪與敲詐勒索的區別有哪些
1.方式不同:綁架罪是通過劫持、被綁架人的人身自由,然後以危害被綁架人本人或者以給付錢財後釋放被綁架人為條件,要求被綁架人的親友或者相關第三人給付財物;而敲詐勒索罪則必須是對被勒索人本人實施威脅或要挾方法,迫使其本人給付數額較大的財物或財產性利益的行為。
2.綁架罪雖然也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權利,但其主要侵犯的是他人的人身權利;敲詐勒索罪雖然對被害人的人身有一定的威脅,但其主要侵犯的還是被害人的財產權利。
3.客觀手段、行為不同:綁架罪在客觀方面主要表現為綁架、拘押、勒索三個階段,其中以綁架人質為手段,以拘押人質為條件,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的關鍵是身體的強制性,行為人的暴力性更明顯。
二、敲詐勒索罪如何返還財物
敲詐勒索的錢既可以退還給受害人也可以先給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返還受害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凍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財物及其孳息,應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並製作清單,隨案移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對違禁品或者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對作為證據使用的實物應當隨案移送,對不宜移送的,應當將其清單、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文件隨案移送。
行為人以將要實施的積極的侵害行為,對財物所有人或持有人進行恐嚇。例如,以將要實施殺害、傷害、揭發隱私、毀滅財物等相恐嚇。由此可見,敲詐勒索罪只能以作為方式實施,不可能是不作為。製造、散步迷信謠言,引起他人恐慌,乘機以幫助驅鬼消災為名騙取羣眾財物的,以及面對處於困境的人的求助請求,以不給錢就不予救助等,都不能認定為敲詐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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