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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綁架罪是否構成未遂?

一、綁架罪是否構成未遂?

放棄綁架罪是否構成未遂?

綁架罪的既遂,應以行為人是否將被害人劫持並實際控制為標準。即行為人只要實施了綁架他人的行為,就構成綁架罪的既遂,而不是以勒索的財物是否到手或者其他目的是否達到為標準。如果由於被害人的反抗或者他人及時進行解救等客觀方面的原因,使綁架沒有得逞,因而未能實際控制被害人的,則構成綁架罪的未遂。

犯罪過程中應是指從犯罪預備、實施犯罪、以及犯罪行為實施終了而犯罪結果尚未發生的過程中。犯罪嫌疑人僅僅綁架了人質,尚未進一步實施勒索財物行為可以説行為人預定的犯罪過程並沒有結束,犯罪嫌疑人主動停止犯罪,這種情況認為是犯罪中止,不僅符合中止的主觀要求,而且也符合成立中止的時間要求。因此,犯罪嫌疑人在實施綁架行為以後,自動放棄繼續勒索行為,結束控制被害人處於的不法狀態,應當以中止犯論處。

二、綁架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三、綁架罪和搶劫罪區別有哪些?

所謂搶劫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立即奪取公私財物的行為。而綁架罪,是指以勒索財物或者扣押人質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綁架他人的行為。搶劫罪與綁架罪的區別在於:

1、主觀方面故意的內容不完全相同。前者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為目的,後者有的以勒索財物為目的,有的以扣押人質為目的。

2、犯罪的方式不同。前者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將財物劫走;而後者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他人,爾後向被綁架人的親屬勒索財物或者向有關方面提出非法要求。

綜上所述,和其它刑事犯罪一樣,綁架犯罪也分為既遂和未遂,如果嫌疑人在實施犯罪過程中,因為其它情況被迫放棄綁架,則視為未遂,對未遂的處理,對比既遂犯罪的量刑標準從輕處罰。在刑事犯罪中,綁架是比較嚴重的罪名,一旦認定既遂,最少判三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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