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申請重新鑑定的情形有哪些
司法鑑定律師解答2.21W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一)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二)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對有缺陷的鑑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鑑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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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如何選擇管轄法院
交通事故屬於侵權案件,按照民訴法的規定,可以由交通事故發生地,即侵權地法院管轄,或者被告所在地法院及肇事者所在地法院管轄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導致人身損害所涉及到的賠償問題,協商解決較為快捷。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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屍檢費用由誰承擔
《醫療事故爭議中屍檢機構及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認定辦法》第11條規定:“屍檢所需的費用包括:屍檢費、屍體的運送費、保管費等。這些費用具體由誰承擔、承擔多少,是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結果而確定的。”屍檢所需的費用一般由醫療單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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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間打架鑑定輕傷如何量刑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夫妻之間打架鑑定輕傷的,有可能會構成故意傷害罪的,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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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能重新申請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可以重新申請:一、原司法鑑定人不具有從事原委託事項鑑定執業資格的;二、原司法鑑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範圍組織鑑定的;三、原司法鑑定人按規定應當迴避沒有迴避的;四、委託人或者其他訴訟當事人對原鑑定意見有異議,並能提出合法依據和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