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範圍是怎樣的
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我國國家賠償的種類有三種;一是行政賠償;二是刑事賠償;三是民事、行政訴訟中國家侵權損害賠償。
根據賠償法第3條、第4條的規定,行政賠償的範圍包括:
①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②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③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④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⑤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⑥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⑦違反國家規定我收財物、攤派費用的;
⑧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死亡和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根據賠償法第15條、第16條的規定,刑事賠償的範圍包括:
①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
②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
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④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⑤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⑥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⑦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根據賠償法第31條規定,民事、行政訴訟中的國家侵權損害賠償的範圍僅限三項:
①民事、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採取強強措施(包括拘傳、拘留、罰款等)的損害賠償;
②民事、行政訴訟中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凍結等)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的賠償;
③法院違法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包括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存款、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申請人執行人的財產、搜查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強制交付法律文書指定的財物或者票證;強制被申請執行人遷出房屋或退出土地;強制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強制執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等等)造成損害的賠償。
《國家賠償法》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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