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案自首的量刑規定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在一般情況下都要予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但在個別情況下,犯罪分子罪大惡極,雖然具有自首情節,但將自首情節放到整個犯罪情節中考察不足以成為犯罪分子從輕處罰的根據的,就可以不對其從輕處罰。
犯罪較輕而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免除處罰。這裏的犯罪較輕,刑法沒有規定法定標準。一般認為被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可以視為較輕之罪,否則就是較重之罪。
對於自首情節要結合自動投案的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供述犯罪事實的完整性、穩定性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確定從寬的比例。
法律依據:
《刑法》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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