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立案程序
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羣眾扭送或者違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應當及時受理,製作受案登記表,並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對屬於本單位管轄範圍內的事項,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二)對屬於公安機關職責範圍,但不屬於本單位管轄的,應當在受理後的二十四小時內移送有管轄權的單位處理,並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投案人;
(三)對不屬於公安機關職責範圍內的事項,書面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關主管機關報案或者投案。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時,應當製作受案回執單一式二份,一份交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一份附卷。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六十一條
公安機關應當對報案、控告、舉報、羣眾扭送或者違法嫌疑人投案分別作出下列處理,並將處理情況在接報案登記中註明:
(一)對屬於本單位管轄範圍內的案件,應當立即調查處理,製作受案登記表和受案回執,並將受案回執交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
(二)對屬於公安機關職責範圍,但不屬於本單位管轄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移送有管轄權的單位處理,並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投案人;
(三)對不屬於公安機關職責範圍的事項,在接報案時能夠當場判斷的,應當立即口頭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機關報案或者投案,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投案人對口頭告知內容有異議或者不能當場判斷的,應當書面告知,但因沒有聯繫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觀原因無法書面告知的除外。
在日常執法執勤中發現的違法行為,適用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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