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有自訴案件嗎
沒有。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案件範圍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執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後,對於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所以説不能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應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條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1.侮辱、誹謗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4.侵佔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的)。(二)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1.故意傷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的);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的);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的);5.遺棄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的);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一節 規定的,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識產權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 規定的,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8.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本項規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其中證據不足、可以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且有證據證明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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