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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枉法罪與誣告陷害罪怎麼區分

徇私枉法罪與誣告陷害罪的區分如下:
一、犯罪主體不同。前者主體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員;而後者主體為一般主體。
二、犯罪的客體不同。前者所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而後者雖然也妨害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但主要侵犯的是他人的人身權利。
三、犯罪的客觀方面不同。前者表現為利用職權使無罪的人受到追訴或者使有罪的人不受到追訴,其行為一定與職務活動有關;而後者行為人表現為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實加以告發。它與行為人是否擔任職務或擔任何種職務無關。如果司法工作人員不是利用職務之便,而是捏造犯罪事實誣告陷害他人,則不能構成徇私枉法罪,而只能以誣告陷害罪論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

徇私枉法罪與誣告陷害罪怎麼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