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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學員索取財物未遂是犯罪嗎

是,索賄犯罪行為的成立不需要具備為他人謀取利益,只要利用職務之便主動向他人索要財物,即構成受賄罪。索取財物的主動權掌握在給予人手中,財物是否最終取得,決定犯罪形態(既遂或未遂),不影響受賄罪的成立。
《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金融業務活動中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國有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和國有金融機構委派到非國有金融機構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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