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如何立功
在犯罪嫌疑人被抓捕後,要想立功減刑的,就應該達到以下認定標準:
1、立功必須是犯罪分子本人實施的行為,也就是説如果親友直接向有關機關揭發他人犯罪行為,不認定是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現。
2、立功的檢舉他人罪行材料應當指明具體犯罪事實。如果沒有指明具體犯罪事實的“揭發”行為,是不能認定為立功的。
3、犯罪分子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提供偵破其他案件重要線索的,必須經查證屬實,才能認定為立功。倘若犯罪嫌疑人提供的線索,對案件偵破和抓捕罪犯沒有起到實際作用的,不能認定為立功。
所以,犯罪嫌疑人提供案件線索的,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的,最終是否會被認定為是立功,應由警方結合實際案情來決定,確實有作用的,應當認定為立功。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根據刑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分子到案後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的,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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