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不服勞動仲裁裁決向法院起訴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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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勞動仲裁裁決不服怎麼向法院起訴
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1、一裁終局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本法第二條規定了適用勞動爭議的範圍。
2、一裁終局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的處理模式對一裁終局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即採用“一調一裁兩審,仲裁前置”的模式。
3、仲裁裁決的效力仲裁裁決作出後,並不立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當公民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後也是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來維權,那麼法院也是會根據雙方提交的材料以及事實的過程來做出相應的判決,如果在法院做出了判決後當事人一方沒有按照判決書的內容執行時,另一方也是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但是也是需要注意申請期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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