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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座的處罰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一、霸座的處罰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霸座的處罰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高鐵霸座,並在列車員多次溝通都不願起身時,其行為構成“擾亂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處以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並給予180天內禁止購買火車票的處罰。

相關法律規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二、阻礙道路交通秩序如何處罰?

阻礙道路交通秩序給予怎樣的處罰,要依據具體情節而定。如果是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如果是聚眾擾亂交通秩序情節嚴重的,給予刑事處罰。

擾亂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是指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但不夠刑事處罰的行為。侵犯的是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公共交通工具,是指公共交通中供乘客乘用的車、船、航空器等,包括公共汽車、電車、火車、大型和中型出租車、船舶、地鐵、民用航空飛行器等正在運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不包括停放在車庫內或停留在車站、碼頭待用的公共交通工具。

在實踐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情節較重”:多次擾亂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違反公共交通工具的有關管理規定,無理取鬧,不聽勸阻,嚴重影響公共交通工具正常運行的;公共交通工具內滋事打鬧,嚴重影響公共交通工具運行秩序和行車安全的。

隨着交通越來越發達,越來越多的人出去旅行或出差是會選擇乘坐高鐵,但是其中也不乏一些因為搶不到坐票只能買站票的人,如果生活中出現了有人霸佔了自己的座位時,應該及時與對方溝通,如果對方拒絕歸還座位的,此時應該運用法律為維護自己的權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