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配合防疫工作是什麼違法行為?
一、不配合防疫工作是什麼違法行為?
通常是違反《治安管理法》。依據《北京市突發公共衞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五十八條之規定,在突發公共衞生事件發生期間,不服從本市應對突發公共衞生事件發佈的決定、命令,不配合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採取的突發公共衞生事件應對措施的,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哪些行為將受到公安機關的處罰呢?相關負責人介紹,如果行為人發生了五類“拒不配合”的行為,公安機關可以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
二、五類“拒不配合”行為分別為哪些?
1、拒不配合國家工作人員,紅十字會、衞生防疫機構、醫療機構、社區(村)工作人員依法履行防控疫情而採取的防疫、檢疫、流行病學調查、臨牀表現篩查、隔離觀察、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
2、拒不配合進京管控規定,拒不配合民航、鐵路、運輸管理等單位和部門依法履行防控疫情而採取的檢查、勸返、強制隔離等措施的;
3、拒不配合公共場所和公共交通防控規定,拒不配合商場、超市、地鐵、公交等單位和部門依法履行防控防疫而採取的體温監測、消毒消殺、人員分流等措施的;
4、違反不參加聚會和集體活動規定,組織、參加聚集活動,不聽勸阻或者引發矛盾衝突的;
5、其他拒不執行人民政府針對疫情防控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勸阻、制止不配合應對措施、妨害突發公共衞生事件應急處置的行為。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運營管理單位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勸阻、制止不配合應對措施的行為,勸阻、制止無效的,向公安機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公安機關或者有關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因此,在突發的公共衞生情況期間,如果是有政府工作人員要求當事人配合防疫,那麼當事人一定要配合,在這種大型衞生情況之下,如果當事人不配合防疫工作,那並不是在維護自己的權益,而是屬於違反我國的治安管理,給公共秩序造成極大的資源浪費,所以一旦造成了具體嚴重的後果,就必須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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