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配合防疫工作被處罰合理嗎?
一、不配合防疫工作被處罰合理嗎?
合理的,如果刻意隱瞞疫情重點地區旅居史、密切接觸史的,最終導致他人感染,可能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我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提醒廣大市民,從疫情重點地區或者內地返疆的人員,以及與上述人員、確診或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有密切接觸的人員,不按規定主動登記報告,在工作人員詢問時不如實告知的,將會依法被追究相關責任。
二、拒不配合防疫工作的情形有什麼?
根據法律法規,將依法嚴厲打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以下違法犯罪行為:
1、拒不配合防控措施的行為。在公共場所不佩戴口罩,不聽勸阻的;拒不配合衞生防疫、醫療衞生機構、社區(居民委)、管理區等基層組織採取的排查登記、體温檢測、傳染病調查、樣本採集檢測、環境衞生整治和消毒等防控措施的。
2、拒不配合隔離措施的行為。從境外、國內中、高風險區及疫情發生地抵返人員,以及與上述人員、確診或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有密切接觸的人員,不按規定主動登記報告,在工作人員詢問時不如實告知、故意隱瞞行程軌跡的;拒絕執行相關檢測、居家隔離觀察、集中隔離觀察、隔離治療措施的;實行掛牌管理應居家隔離醫學觀察人員,私自損毀封條出行的。
3、擾亂防疫和醫療秩序、暴力傷害工作人員和醫生的行為。侮辱、威脅、恐嚇、毆打、故意傷害工作人員和醫生的;故意毀壞工作人員和醫生防護服、護目鏡、口罩相關防護裝備等危害工作人員和醫生人身安全的;在公共場所聚眾滋事、起鬨鬧事、無事生非等擾亂防疫工作秩序的。
4、故意傳播疾病的行為。明知已經感染新冠肺炎,或者已有發熱、咳嗽等疑似症狀,仍故意出入公共場所的;隱瞞疫情重點地區旅居史、患病情況,仍與他人接觸,危害公共安全的。
5、哄抬物價的行為。哄抬防疫藥品以及口罩、防護服、護目鏡、消毒液等防疫用品價格的;哄抬糧、油、肉、蔬等民生商品價格的;大量囤貨,高價銷售以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
公民在日常生活中不配合防疫工作,被處罰是合理的,如果情節,嚴重還可以追究公民的刑事責任。拒不配合防疫措施的行為,拒不配合隔離措施的行為,擾亂防疫和醫療秩序,暴力傷及工作人員和醫生的行為,故意傳播傳染疾病的行為,都屬於拒不配合防疫工作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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