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收集故意殺人現場物證
一、怎樣收集故意殺人現場物證
有些故意殺人案件, 不僅有第一現場, 而且還有第二現場, 第一現場往往是作案現場, 而第二現場往往是拋屍現場, 有時第二現場又有好幾處, 所以針對不同的殺人現場應有重點地收集不同的物證。一般來講, 有第一殺人現場的應收集下列物證:
(一)作案工具。殺人案件有不同的殺人工具, 如刀、槍、棍棒、石塊、磚頭等。很多情況下, 這些兇器都是留在現場的, 所以在勘驗現場時要注意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案的工具, 也可與被害人身上的傷痕進行印證。
(二)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留在現場的各種物品, 既包括犯罪嫌疑人作案時有關的輔助物品, 也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衣服、帽子、首飾, 凡是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關的一切物品都應收集。
(三)收集現場所留下的各種痕跡, 如擦乾過的血跡(壓痕、撞痕、碰痕等), 現場留下的血跡、腳印、指紋、唾液痕跡, 這些痕跡多是比較細微的, 需要仔細分辨才能收集。
(四)收集現場留下的其他物品, 如毛髮等物品。在第二現場要收集的物證主要就是屍體。第二現場大多比較偏僻, 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為不會被別人發現的地方, 如河底、水底、溝底、樹林裏, 甚至用土埋藏、用硫酸毀屍等。在發現了第二現場之後, 應立刻把屍體保存好, 以便作勘驗和鑑定。
(五) 注意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住所或其他場所內的物證。
對這些地方收集證據的重點, 應是犯罪嫌疑人作案的工具, 作案後所得到的財物, 與案件有關的其他物品如血衣、血褲等。
二、如何收集故意殺人證言
(一)在很多情況下, 故意殺人案件都有證人證言, 包括目睹者證言, 知情人證言, 扭送人證言, 被害人親朋好友證言, 被害人單位的知情人的證言,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親朋好友、鄰居證言,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單位證言, 這些證言都是證明案件有力的證據。目擊證人證言的收集應突出以下內容:
1、故意殺人案件案發的時間、地點;
2、犯罪者的人數, 各自的長相、身高、口音、手拿的兇器, 身上明顯的生理特徵等;
3、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搏鬥的過程, 被害人身上有無創傷, 傷勢怎樣, 犯罪嫌疑人身上是否受傷,傷在何處;
4、犯罪嫌疑人逃跑的方向;
5、目睹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關係。
(二)對見證人的證言應重點詢問下列內容:
1、見證人的自身情況, 如姓名、年齡、職業、住址、認知能力、精神狀態等;
2、見證人與案件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關係;
3、見證人是在何種情況下被邀請作見證人的;
4、見證人所見到的搜查、扣押、勘驗的全過程;
5、司法機關在進行上述司法活動時, 是否有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 等等。
司法工作人員到現場收集證據之前,需要先判斷一下該現場是不是案發第一現場,不同現場遺留的證據可能不同,這些都是對破案起到關鍵作用的。至於怎樣收集故意殺人現場物證,上文中已經作出了講解,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陽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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