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話錄音可以當民事訴訟證據麼?
一、電話錄音可以作為民事訴訟證據麼?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錄音資料也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要分情況而定。若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反而言之,如果未經相關當事人同意的錄音錄像資料沒有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權益,也沒有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則該錄音錄像資料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錄音、攝像等能作為訴訟證據,但仍有一些限制。
二、使用電話錄音作為證據要注意什麼?
1、錄音、攝像等要儘量保留原始載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 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第22條規定:“調查人員調查收集計算機數據或者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的,應當要求被調查人提供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提供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複製件。
2、錄音、攝像等不得侵犯他人隱私:
《若干規定》第68條關於非法證據的排除範圍,限於“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前者包括以拘禁、脅迫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取得的證據,後者包括一切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由於婚姻案件所具有的特殊性,對這樣的獲取證據的方式就不能以非法證據對待,只要不是以拘禁、脅迫等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取得的證據或者違反程序法、實體法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就應當認定該證據具有證據能力。
3、錄音、攝像等證據儘量不要單獨使用:
錄音、攝像等視聽資料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只有在有其他證據以佐證而補強的情況下,才能作為案件的定案證據。我國民訴法和司法解釋都有規定,如民訴法第69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視聽資料,應當辯別真偽,並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而《若干規定》第69條則進一步明確規定,“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綜上所述,民事訴訟中法院結案的依據是證據,民事訴訟證據包括幾種,按照相關規定,電話錄音符合條件,經過正常手段獲取,並且和案件有直接關係的,可以當做證據,法院給予採信。當然,電話錄音一般不會單獨使用,要和其它書證、物證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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