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物證據嚴格排除後果是什麼
1、實物非法證據的範圍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明確規定:“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證據應當予以排除”。同時,我國刑事訴訟法解釋將“使用肉刑或變相使用肉刑,或者採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體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劇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違背意願供述的”,認定為“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我國確定非法證據排除的範圍,既要充分考慮刑事訴訟中保障人權的需要,也要尊重我國法制傳統和訴訟能力,即應採取在原則上排除的前提下,着重強調例外情況由檢察官與法官自由裁量的方式。
2、實物證據嚴格排除後果
(1)應將採取刑訊逼供這類肉體強迫、折磨等非法方法(包括凍、餓、曬、烤、疲勞審訊等)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言詞證據納入非法證據絕對排除的適用範圍。辦案人員自己或者指使他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毆打或者體罰虐待取得的證據也應絕對排除。嚴格排除以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權利的方式取得的口供。其中疲勞審訊應當明確時間界限,羈押期間一次訊問持續的時間最長不應超過24小時,並且最多每隔6小時應休息一次,每次休息的時間不少於3小時(包括吃飯),而且兩次訊問之間的時間間隔也不得少於24小時。對於老弱病殘的犯罪嫌疑人,應根據入所體檢報告或者犯罪嫌疑人的要求,確定更短的一次最長持續訊問時間、更長的休息時間和更長的兩次訊問時間間隔。凡違反以上時間界限的都應認定為疲勞審訊。
(2)應當將以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精神痛苦的“威脅”的方式獲取的言詞證據予以排除,比如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或者其近親屬進行威脅;威脅的情節輕微的,可以作為瑕疵證據對待,不予排除。判斷的關鍵在於“威脅”是否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精神痛苦。將一般程度的“威脅”、“引誘”、“欺騙”等方式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言詞證據作為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例外。即威脅獲取的供述“以排除為原則”、引誘、欺騙獲取的供述“以採納為原則”。
(3)所謂“毒樹之果”,是指以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口供為線索獲得的其他證據,及派生證據,這裏是指實物證據。關於“毒樹之果”我國學術界有各種爭鋒,具體來説有“肯定説”、“否定説”和“排除加例外説”。“肯定説”在價值取向上強調保障社會秩序,控制犯罪的實體正義,但其忽視人權保障的程序正義,“否定説”強調正當程序的人權保障功能,但其忽視發現案件真實的實體正義,“排除加例外説” 主張原則上排除非法證據,但對某些特定的刑事案件,如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利益的刑事案件或證據形式不合法或輕微違反程序原則所得的證據材料,以例外形式加以限制性肯定。“排除加例外説”,在價值取向上兼顧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更符合中國的國情。
(4)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多次重複性供述,應採取“同一主體排除説”,即如果訊問主體不是同一的,則後一主體取得的供述不受前一主體非法取證的影響。但“同一主題排除説”有一前提條件是訊問時必須要有正式告知程序或者被訊問人在偵查階段就有辯護律師的幫助。一旦偵查中發現非法取證,所有的審前供述均應排除,只可採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審判階段的當庭供述。
(5)對非法取得的實物證據和派生證據,應賦予檢察官與法官自由裁量權,由其根據情況決定是否納入排除規則的適用範圍。雖然實物證據的取證如果過程不合法,同樣會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利,但是它畢竟不同於言詞證據,實物證據主要是以其性質、外部形態、存在狀況來證明案件事實,客觀性較強,很多情況下實物證據與當事人的人身權利不具有直接的聯繫,因而非法收集實物證據對當事人權利的侵犯相對較輕。在我國目前犯罪不斷增多的情況下,打擊犯罪則顯得十分突出,排除非法實物證據會嚴重影響打擊犯罪。因此,對於非法取得的實物證據應當在堅持原則性排除的基礎上,賦予檢察官、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由其根據違反程序的程度、狀況、是否存在故意、是否經常違反程序、違反程序與證據之間的因果關係、證據的重要性、案件的嚴重性等個案的具體情況作出是否排除的判斷。
(6)在規定的辦案現場外訊問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對訊問進行全程錄音錄像的,該供述應當排除。但在具體的執行過程中,卻存在各種各樣的問題。這就要求全程錄音錄像應堅持四原則,即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原則、錄製人員與訊問人員分離原則、客觀性原則和合法性原則。同時要注意重要言辭證據應多次予以固定和同步錄音錄像與筆錄的一致性,並進一步加強相關部門之間的溝通協調,理順各種工作關係。
經過小編的介紹,關於實物證據嚴格排除後果這個問題已經介紹的很清楚了,在刑事案件中非法證據的排除在很多時候決定着犯罪嫌疑人的是否有罪,但是非法證據的認定是一個非常複雜和嚴格的事情,我們在案件中如果有此類證據需要排除,就需要專業的人士來幫助,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宿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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