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非法證據排除規定是什麼?
一、刑事訴訟非法證據排除規定是什麼?
刑事訴訟非法證據排除規定是《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時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
第五十七條人民檢察院接到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發現偵查人員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的,應當進行調查核實。對於確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應當提出糾正意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新刑事訴訟中的非法證據排除包括哪些
是實體性規則,主要是對非法證據特別是非法言詞證據的內涵和外延進行界定。
1、突出非法言詞證據——非法證據,除了非法言詞證據,還有非法實物證據。現有司法解釋對非法言詞證據的排除有原則規定,非法實物證據情況複雜,難以作出一概禁止的一般性規定。《非法證據排除規定》主要是對非法言詞證據排除的操作規程作出了規範。
2、是突出以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詞證據——非法言詞證據包括實體違法,如以刑訊逼供取得口供;程序違法,如偵查人員違反規定單人取證。對於程序違法取得的言詞證據,實踐中一般均應補正、完善。《非法證據排除規定》第1條、第2條明確規定,以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屬於非法言詞證據,應當依法予以排除。
在日常生活當中收集物證書證,必須要符合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所規定的程序要求,如果是通過刑訊逼供等相關非法的手段所獲得的一些證證言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供述,那麼都是屬於非法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對於這樣的一種證據予以排除,這就是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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