贓款贓物追繳刑法條文的規定是怎樣的?
一、贓款贓物追繳刑法條文的規定是怎樣的?
1、贓款贓物追繳《刑法》條文的規定
《刑法》第六十四條 犯罪物品的處理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2、贓款贓物的主要特徵:
(1)具有證據價值和經濟價值的雙重屬性
贓款贓物與案件真實情況的發生、發展有着客觀內在的聯繫,因而對案件具有證據價值,贓款贓物也具有民法上物的特徵即人們能夠支配的具有經濟價值的物質實體和自然力,民法上的物基本上也可以成為贓物,其特徵沒有因為訴訟而發生改變。
(2)贓款贓物必須是行為人採用違法犯罪手段所獲取的財物
它既不同於作案工具,也不是行為人的個人合法財產,更不是違禁品。在實踐中,認定贓款贓物時必須將其範圍嚴格限定在行為人採用違法犯罪手段所獲取的財物之內,不得與行為人其他財產相混淆。行為人的個人財產可以是罰款、罰金、沒收財產等行政和刑事處罰措施的標的,但決不能夠成為追繳的對象。
二、關於贓款贓物的處理
1、《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八條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於扣押、凍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財物及其孳息,應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對違禁品或者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2、《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四十八條對於贓款贓物,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財物以及依法銷燬的違禁品外,必須一律上繳國庫。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挪用或者私自處理。關於贓款贓物的處理,應當按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的規定執行,並應當根據不同情況作以下處理:
(1)對作為證據使用的實物,應當依法隨案移送。對不宜移送的,應當將其清單、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文件隨案移送,不得以未移送贓款贓物為由,拒絕受理案件。
(2)偵查機關凍結在金融機構的贓款,應當向人民法院隨案移送該金融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後,由人民法院通知該金融機構上繳國庫,該金融機構應當向人民法院送交執行回單。
(3)查封、扣押的贓款贓物,對依法不移送的,應當隨案移送證據清單、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文件,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後,由人民法院通知查封、扣押機關上繳國庫,查封、扣押機關應當向人民法院送交執行回單。
國家安全機關依照法律規定,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案件,適用本規定中有關公安機關的規定。
一般來説,公安機關在偵查刑事案件期間,若是發現了犯罪分子採用非法方式侵犯他人的財產權,那麼此時一般是需要將這部分財產追繳的,但是並非是所有被追繳的財產都屬於贓款贓物,違法所得物的性質必須要由國家機關生效的裁決來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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