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證言公證怎麼進行
我們都知道,證人證言是法定的證據之一,是最常見的證據民。證據是認定案件事實的關鍵,經過公證的證據,具有較高的證明力。下面,本站小編帶您一起認識證人證言公證怎麼進行。
根據《公證法》第2條的規定:“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予以證明的活動。”對證人證言公證實際是保全證人證言的一種方式,具體步驟有:
1.選擇受理機構。證人證言是證人所作出的一種民事行為,雖然公證的有關法律法規沒有將證人證言也明確列為不受地域管轄的公證類型,但根據公證有關條例的立法精神,證人證言類似於聲明,也應不受地域所管制。原則上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公證機構。
2.申請人提交申請資料。申請人應該提供必要的資料,證件,供公證機關。
3.公證機關審查資料並決定是否受理。審查該申請是否可以受理,詢問證人申請公證的原因,審查證人是否有相應的行為能力。
4.進行公證,記錄在案。對證人所作的證人證言進行公證。公證通是採取如下三種方式:(1)公證員與證人的問答形式、(2)律師調查筆錄的形式(3)證人發表聲明。這三種方式均各有千秋,採取第一種方式,公證員可以迅速瞭解案情,從當事人的陳述中發現問題,但這種提問方式的操作難而且容易使公證員陷入誘導性的發問,如果採取這種方式,應由證人作大部分的陳述,公證員對證人的詢問方式應限於詢問申請公證的事項、內容及告知其作虛假陳述的後果;第2種方式公證員在製作公證書中應表述,公證處所作的公證只是保全了律師詢問的過程,對於律師在詢問過程中,若發現律師對證人作出的一些誘導性的發問,公證員應予以制止,如果律師拒絕接受,公證員應中止辦理該項公證;採取第3種方式辦理公證,公證處的風險係數應為最低,但當事人的該項陳述是否是已將自己所知道的事實情況陳述清楚,對案件關聯性重要的事項是否表述清楚,當事人作出的陳述是否客觀,公證員比較難把握。
在辦理過程中還公證員辦理證人證言保全公證時可從以下方面進行着重具體分析:
(1)證人是否出於不同的動機提供了虛假的證言。如證人是否因與當事人有利害關係而提供了虛假證言。
(2)證人是否因生理上、認識上的原因而提供了不準確的證言。如證人是否因年齡、健康狀況、生理缺陷、認識水平等原因對事物的感知產生了錯覺,或者回憶時發生了差錯、陳述時不夠準確等。
(3)是否因環境的特定或情況的變化造成證人證言不能準確反映公證案件的客觀事實。如證人證言的真實性、可靠性就受多種因素的影響。因為證人證言的形成要經過了解、記憶、敍述三個階段,在每個階段都可能出現影響證人證言準確性的因素,如瞭解不全面、部分忘卻、敍述時有遺漏等。此外,證人如果與公證當事人有親友關係、或者因個人好惡,也可能影響證言的真實性。
以上就是小編關於公證證人證言的詳細步驟。經過公證的證人證言,較一般的證人證言,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但仍屬於言詞證據,其真實性仍不是100%,可以推翻。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可以登陸我們的本站進行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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