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保全的條件有哪些
一、證據保全的條件有哪些
由於證據保全的目的在於防止因證據滅失或難以取得給當事人舉證、質證和法庭調查帶來困難,因此證據保全應符合以下條件:
1、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後難以取得。這是法院決定採取證據保全措施的原因。“證據可能滅失”,是指證人可能因病死亡,物證和書證可能會腐爛、銷燬。所謂證據“以後難以取得”,是指雖然證據沒有滅失,但如果不採取保全措施,以後取得該證據可能會成本過高或者難度很大,如證人出國定居或留學。造成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後難以取得的,既有自然原因,也有人為原因。前者如物證的腐爛,後者如書證被銷燬。
2、證據保全應在開庭審理前提出。這是對證據保全在時間上的要求。在開庭後,由於已經進入證據調查階段,就沒有實施證據保全的必要。
綜上可知,申請證據保全的條件主要有兩個,即上文中介紹到的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後難以取得,同時要求在開庭審理之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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