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銷之訴具備哪些條件
第一,主體要件
即提起撤銷之訴的主體必須是《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第三人,既包括對原審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也包括對原審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與案件處理結果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第三人,亦即不論第三人與原審案件法律關係有無關聯,只要案件處理結果影響到其利益,即可認定其為與案件處理結果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第三人。
在原審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虛構債權債務關係,進行虛假訴訟,致使第三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且其無法直接通過另訴方式解決爭議的情況下,即應認定其第三人訴訟主體資格適格。
第二,程序要件
即第三人因不能歸責於自己的事由未參加訴訟。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一)不知道訴訟而未參加的;
(二)申請參加未獲准許的;
(三)知道訴訟,但因客觀原因無法參加的;
(四)因其他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第三人應當對上述不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承擔舉證責任。若在原審訴訟程序中,第三人已經獲知程序進程或者已經收到法院通知而未參加原審程序的第三人,則不能於裁判文書生效後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此為因其自身存在過錯,責任自負。
第三,實體要件
即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且損害了第三人的民事權益。
第四,時間條件
即第三人應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提起撤銷之訴。該期間與申請再審的期間一樣,均為不變期間,不適用延長、中止、中斷的規定。
第五,特定管轄
即第三人撤銷之訴應向作出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提起。即屬於民事訴訟中的專屬管轄,不再適用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的規定。
我國制定了第三人撤銷權制度,以保護第三人的權益,如果法院對雙方當事人的判決侵犯了第三人的利益。第三方在向法院提交自己的撤銷訴訟之前,需要對提起訴訟的條件有明確的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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