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轉移限制有哪些?
一、管轄權轉移限制有哪些?
(1)兩個以上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民事案件,先立案的法院不得將案件移送給另一個有管轄權的法院。
(2)案件受理後,受訴法院的管轄權不受當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變更的影響。即受訴法院不得以當事人住所地常居住地發生變更為由,認為自己沒有管轄權,而將案件移送其他法院。
(3)有管轄權的法院受理案件後,不得以行政區域變更為由,將案件移送給變更後有管轄權的法院。
(4)受移送的法院應當受理移送的案件,不得已本院無管轄權為由拒絕受理。
(5)受移送的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不得再自行移送,應當報請上級法院指定管轄。
二、移送管轄後多久開庭?
移送管轄後開庭時間由法院確定,通常在立案後二十天左右;訴訟費根據訴訟請求的標的額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第六條,第一審人民法院收到起訴書(狀)或者執行申請書後,經審查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收到自訴人自訴狀或者口頭告訴的,經審查認為符合自訴案件受理條件的應當在十五日內立案。
改變管轄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應當在收到案卷材料後的三日內立案。
第八條,案件的審理期限從立案次日起計算。
按照法律規定,法院採取簡易程序審理的(案情簡單,爭議不大)立案後5天內必須送達對方當事人,給對方當事人15日答辯期,期滿後即可開庭,3個月內結案;法院採取普通程序審理的(案情較為複雜,爭議較大或者案件爭議標的較大、案件影響較廣的)立案後5天內必須送達對方當事人,給對方當事人15日答辯期,30日的舉證期限(15日答辯期可以覆蓋),舉證期滿後即可開庭,6個月內結案,案情特別複雜的,可向本院院長申請延長6個月,在不能審結的,再向上級法院申請延長6個月,期內必須審結。
三、移送管轄的適用應具備條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6條規定:“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法院管轄的,應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據此規定,移送管轄的適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歸本法院管轄的,不存在移送管轄問題,應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依法享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才有權行使審判權,因此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這是對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隨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
結合上面所説的,管轄權是可以進行移送的,但是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而且對於管轄的移送也是有時間限制的,如果不符合法律的規定那麼就不能進行移送,所以,執法人員在處理案件的時候都是要的具體的情況,這樣才能更好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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