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參加人有什麼權利
一、民事訴訟參加人有什麼權利
(一)一方當事人單獨享有的訴訟權利
1、原告提起訴訟的權利。
2、原告提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和撤回訴訟的權利。
3、原告有申請先予執行的權利。
4、原告有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費的權利。
5、被告有對案件提出管轄異議的權利。
6、被告有承認或者反駁原告的訴訟請求和提起反訴的權利。
7、勝訴一方有申請執行的權利。
(二)雙方當事人共同享有的訴訟權利。
1、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2、申請回避的權利。
3、申請複議的權利。
4、申請保全證據的權利。
5、申請財產保全的權利。
6、收集、提供證據的權利。
7、申請不公開審理的權利。
8、申請順延期限的權利。
9、進行辯論的權利。
10、請求調解的權利。
11、自行和解的權利。
12、提起上訴的權利。
13、申請再審的權利。
14、委託訴訟代理人的權利。
15、查閲並複製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的權利。
16、要求重新調查、鑑定和勘驗的權利。
17、對法庭筆錄有遺漏或差錯,有申請補正的權利。
二、當事人的訴訟義務
(一)當事人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
1、原告起訴必須符合受案範圍和法定起訴條件。
2、被告應當應訴,經法院傳票傳喚必須到庭。
3、委託訴訟代理人,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授權委託書,並明確特別授權的內容;委託律師代理訴訟的,必須委託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律師。
4、提出申請回避,應説明理由。
5、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6、當事人舉證,應當在人民法院規定的舉證期限內進行。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交原件或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複製品、照片、副本、節錄本。提交外文書證必須附有中文譯本。
7、對案件提出管轄異議的,應當在法定答辯期內提出。
8、申請案件執行的期限,雙方或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一年,雙方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為六個月。
10、對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當事人有義務保密。
11、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依法交納訴訟費和其它應當支付的費用。
(二)當事人必須遵守訴訟秩序
1、遵守法庭規則和法庭紀律。
2、不得偽造、隱藏、毀滅證據。
3、不得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或者賄買、脅迫他人作證。
4、不得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不得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
5、不得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 報復。
6、不得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人員執行職務。
7、當事人必須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決、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
當事人的訴訟行為對於訴訟程序的發生、發展或者消滅具有很大影響,與訴訟結果有利害關係。訴訟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雖然在某種程度上也影響訴訟進程,但是委託代理人對於涉及當事人實體權利的訴訟行為,沒有當事人特別授權不能進行,而且同訴訟結果沒有利害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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