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檢察院抗訴有哪些規定?
人民檢察院是我國的法律監督機關。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具體的監督方式主要是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認為確有錯誤,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提請人民法院進行再審,即通過抗訴行使檢察監督權。
民事訴訟檢察院抗訴有哪些規定
一、抗訴的事實和理由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於下列情形,人民檢察院可以提出抗訴: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的理由,不僅侷限於原裁判在內容上確有錯誤,而且涉及裁判活動的違法性。
二、抗訴的程序
(一)抗訴的提出
抗訴的提出是指哪一級別的人民檢察院對哪一級別的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哪一級別的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訴。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提出抗訴;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不得直接提出抗訴,只能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
(二)抗訴的方式
抗訴的方式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訴採取的方式。人民檢察院決定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訴的,應當製作抗訴書。抗訴書是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訴的法律文書,也是人民檢察院行使檢察監督權引起對抗訴案件再行審理的法律文書。抗訴書中應載明: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和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抗訴案件的原審法院對案件的編號及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抗訴的事實和理由;提出抗訴的時間。有證據的,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交抗訴書的同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或者提供證據來源。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再審,即只要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法院就應當直接進行再審,並不需要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
三、對抗訴案件的再審
(一)接受抗訴及對案件再審時的法院的審級
再審程序是一種補救程序,它不是每一案件都必經的訴訟程序,也不是一審程序、二審程序之外的三審程序,因此人民法院對抗訴案件進行再審不是增加了審級。人民法院接受抗訴及對案件再審時的法院的審級,主要是指人民檢察院按照再審程序向哪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由哪級人民法院接受抗訴並對抗訴案件進行再審。
(二)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並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法庭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審時,有責任通知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法庭,以監督人民法院對案件的處理。同時,由於案件是基於抗訴而進行再審的,因此,人民檢察院也應當派員出席法庭,使檢察監督權得以完整地實現。
以上是對關於民事訴訟檢察院抗訴問題的簡單介紹。從上可知,在民事訴訟中,檢察院提出抗訴僅限於法律規定的特定情形,並且必須是已經生效的判決或裁定。通常是上級人民檢察院向下級人民法院提出,由下級人民法院進行再審。更多關於民事訴訟抗訴的知識,您可以在線諮詢本站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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