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糾紛民事上訴狀的內容有什麼
(一)民事上訴狀
上訴人:姓名,年齡,出生年月日,住址
被上訴人:姓名,年齡,出生年月日,住址
上訴人因不服某法院某號判決,特提起上訴。
(二)上訴請求:
1.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嚴重違背事實的判決,依法改判。
2.判令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購機款四萬元、分成利潤三萬元,合計:七萬元
3.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三)上訴理由:
一審法院的判決違背了相關事實
第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系合夥關係,機械的所有權屬兩人共有。上訴人向一審法院提供了大量的證據,證明了這一事實,而一審法院對此卻隻字未提,相反還歪曲證據證明的事實,如某年某月團司所調解時,被上訴人在自己的筆錄裏明確承認:“當時以本人的名義買的車,所以合同也是本人的名字,買車時兩人商量後由本人出面買,屬於合夥經營。”以上筆錄是上訴人在一審法院申請法院調取的,並明確證明是合夥關係,而一審法院卻對此證據進行隱瞞不提,而是把證明內容歪曲到借款上。
關於倆人的合夥購機經營關係,不但有被上訴人本人承認為合夥關係,還有法院向某某某所作的調查筆錄,均證明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系合夥購買的機械。四十一團機耕連全連的人能證明兩人的合夥關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典法》若干問題意見明確規定:“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夥協議,又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但具備合夥的其它條件,又有兩人以上無利害關係人證明有口頭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合夥關係。”而一審法院卻稱,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理,某號機車及附屬農機具歸某某所有,並獨斷認為上訴人的出資行為是善意協助行為,該判斷並不符合事實。
第二、首期出資是上訴人出次3.07萬元,被上訴人出資1.325萬元。出資比例為上訴人出資比例為70%,被上訴人的出資比例為30%,證據中有當時上訴人向團裏交款的收據及機耕連出具的證明證明雙方的出資情況,以及被上訴人某年某日在司法所調解筆錄明確承認了相關出資情況。通過被上訴承認的事實,完全可以證明雙方的出資情況,及利潤分配情況,就算雙方對此分不清,根據最高院關於貫徹執行《民典法》第55條規定:按出資佔全部合夥人份額多的合夥人意見處理。
綜上所述,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的判決,依法改判。
以上就是對合夥糾紛民事上訴狀內容有什麼的相關解釋。上訴案件審理程序一般是法院先收到上訴狀,並將上訴狀轉告給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可以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也可以不進行提交。經過法院的審查以後,進行開庭審理,判處審查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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