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中止重新計算訴訟時效嗎?
一、訴訟時效中止重新計算訴訟時效嗎?
訴訟時效中止的情況下,是可以重新計算時效的,訴訟時效中止是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因法定事由而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法定事由消除後,訴訟時效期間為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屆滿的制度。《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九十四條: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二、訴訟時效
1、一般訴訟時效。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2、特殊訴訟時效。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四條: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四年。
3、最長訴訟時效。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對於訴訟時效中止的相關情況認定應當結合實際來處理,特別是對於不同的案件由於其審理的情況不同,所造成的訴訟時效中止的情況也是不同的,具體情況下應當由司法機關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合法的認定,避免出現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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