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法律中斷的後果有哪些
一、訴訟時效法律中斷的後果有哪些
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發生後,已經過的時效期間歸於無效,中斷事由存續期間,時效不進行,中斷事由終止時,重新計算時效期間。但如何確認中斷事由的終止,因事由的性質有別而有所不同:
(1)因請求或同意中斷時效的,書面通知應以到達相對人時為事由終止。口頭通知應以相對人瞭解時為事由終止。在時效期間重新起算後,權利人再次請求或義務人再次同意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可再次中斷。
(2)因提起訴訟或仲裁中斷時效的,應於訴訟終結或法院作出裁判時為事由終止;權利人申請執行程序的,應以執行程序完畢之時為事由終止。
(3)因調解中斷時效的,調處失敗的,以失敗之時為事由終止;調處成功而達成合同的,以合同所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時為事由終止。
二、哪些情形會導致訴訟時效中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訴訟時效是可變期間,可以發生中斷、中止、延長。民法典中規定的普通的訴訟時效是3年。需要明確一點,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是由法律明確規定的,在訴訟時效期間的任何階段,其實都是可能產生中斷的法律效力。當然,可能有人就有疑問了,這個訴訟時效中斷是否有次數的限制呢?就目前我國的規定看來,訴訟時效中斷的次數不受法律限制。也就是説在新的訴訟時效期間,權利人再次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再次同意履行義務的,可以認定為訴訟時效再次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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