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張權利訴訟時效中斷後何時重新開始計算訴訟時效?
一、主張權利訴訟時效中斷後何時重新開始計算訴訟時效?
1、主張權利訴訟時效中斷後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2、主張權利會產生訴訟時效中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
(1)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2)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3)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4)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二、主張權利的方式有哪些?
權利人主張權利的行為主要表現為:
1、公告
該主張權利的方式僅適用於特殊主體(現僅指四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和特定的事項。一般主體和非特定的事項以公告方式主張權利的,能不能起到中斷訴訟時效的法律效果,尚存爭議。
2、公證
公證書的效力高於其他證書的效力,已為有效公證書證明的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只有當‘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時,才能作為特例除外。
因此,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公證證明當事人一方主張了權利的,應當認定於公證書確定的主張權利之日訴訟時效中斷。但公證書的內容明確是向特定的相對人主張權利,或沒有公證證明主張權利的意思表示傳達到了該特定相對人的,不產生中斷訴訟時效的效力。
3、銀行扣息
扣息是金融機構作為權利人主張權利的一種方式,具有中斷訴訟時效的效力。但其通過扣息主張權利的意思表示仍應傳達到特定的相對人,否則不產生中斷訴訟時效的效力。
4、委託第三人轉達主張權利的意思表示
對所委託的第三人是否將其主張權利的意思表示向特定的相對人轉達,以及是否轉達到該特定的相對人,權利人應負舉證責任,否則不產生中斷訴訟時效的效力。
5、向企業法人的上級主管部門主張權利
根據企業法人財產原則,企業法人的財產歸企業法人所有、佔有、處分或支配,並由該法人以其財產獨立對外承擔債務的償還責任。其上級主管部門並不享有所有、佔有、處分或支配企業法人財產的權利,且企業法人與其上級主管部門是兩個不同的民事主體,該上級主管部門不是權利義務關係中權利人的特定相對人,也不是財產代管人。因此,向企業法人的上級主管部門主張權利的行為,不能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斷。但權利人在向該上級主管部門主張權利後,能夠證明該上級主管部門將權利人主張權利的意思表示傳達到了該企業法人的,訴訟時效自該意思表示到達該企業法人時中斷。
在法定的訴訟時效範圍內,若是出現了權利人通過起訴等的方式主張權利,義務人同意履行自己的相應義務,那麼都將導致訴訟時效中斷。根據規定,在導致中斷的事由消失之後,訴訟時效會重新開始計算。若是訴訟時效中止,中止事由消失之後,將會繼續開始計算。
-
民事起訴期限和訴訟時效的區別是什麼?
雖然起訴期限和訴訟時效都設有一定的期間,且經過一定的期間都會對當事人發生某種不利的法律後果,但二者在本質上是兩種不同的法律制度。1、二者性質不同。起訴期限是訴之合法的要件,即起訴能夠被法院予以受理的法定條件,規定在行政訴訟法中,系訴訟程序法律制度;訴訟...
-
移送管轄流程是怎樣的?
一、移送管轄流程是怎樣的?移送管轄需要遵守提出管轄異議→審核→移送管轄的流程,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6條規定:“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法院管轄的,應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
-
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時間規定是什麼
一、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時間規定是什麼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前兩款規定的第三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
-
已結案移送管轄撤訴是合理的嗎?
一、已結案移送管轄撤訴是合理的嗎?是不合理的。撤訴,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後,宣告判決之前,原告要求撤回其起訴的行為。申請撤訴,即原告在法院立案受理後,進行宣判前,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訴的要求。不論是當事人申請撤訴還是按撤訴處理的,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