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一審程序的基本流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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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發生民事糾紛需要打官司的時候,很多人都會想到這個詞:起訴。當我們着手起訴時,就已經進入了民事訴訟第一審程序。起訴之後還有哪些環節呢?讓小編來為大家介紹一下民事訴訟法第一審程序的基本流程吧。
民事訴訟法第一審程序的基本流程是什麼
1、起訴
即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條件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2、立案審查
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後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
如果對裁定駁回起訴不服,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受理後,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通知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可根據當事人申請,做出財產保全裁定,並立即開始執行
3、排期開庭
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4、開庭審理
宣佈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佈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
如果達成調解協議,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未達成調解協議,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宣判)。
5、宣判
同意判決,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行申請;不同意裁判,需要分情形區分對待:
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以上就是民事訴訟法第一審程序的基本流程,共有五大環節,起訴、立案審查、排期開庭、開庭審理、宣判。只有在瞭解了這些基本程序之後,我們才能夠做好更充足的準備,進而增大勝訴的概率。如果您有訴訟的需要,最好請專門的律師協助,本站可以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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