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形下反訴減半收費?
一、什麼情形下反訴減半收費?
1、如果法院決定合併審理本訴、反訴案件,那麼會分別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十八條 被告提起反訴、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決定合併審理的,分別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2、其他案件受理費會減半收取的情形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十五條 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第十六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3、案件受理費會被退還的情形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發現涉嫌刑事犯罪並將案件移送有關部門處理的,當事人交納的案件受理費予以退還;移送後民事案件需要繼續審理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不予退還。
第二十六條 中止訴訟、中止執行的案件,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申請費不予退還。中止訴訟、中止執行的原因消除,恢復訴訟、執行的,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申請費。
第二十七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將案件發回重審的,應當退還上訴人已交納的第二審案件受理費。
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應當退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當事人對第一審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裁定提起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退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
第二十八條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終結訴訟的案件,依照本辦法規定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不予退還。
二、反訴收費嗎?
根據民事法律規範的規定反訴收費,且費用需要由被告在提出反訴請求的時候就繳納。
根據《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
第十二條:“受理費由原告預交。被告提出反訴的,根據反訴金額或者價額計算案件受理費,由被告預交。”
第十三條:“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預交訴訟費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內預交;反訴案件,由反訴當事人在提出反訴的同時預交案件受理費。預交確有困難的,可在預交期內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當事人在預交期內未預交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起訴處理。
上訴案件的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訴狀時預交。雙方當事人都提出上訴的,由上訴的雙方當事人分別預交。上訴人在上訴期內未預交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預交。上訴人在接到人民法院預交訴訟費用的通知後七日內仍未預交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申請執行等費用由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預交。”
法院決定受理民事糾紛案件之後,原告需要預交訴訟費用。若是案件的被告在案件的舉證期間內提出了反訴的請求,且請求被受理,那麼提出反訴請求的被告,也需要向法院預交案件的受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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