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中斷的表現是什麼?
一、訴訟時效中斷的表現是什麼?
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很多,我國立法和司法解釋以具體列舉的方式進行了明確: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了三種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即提起訴訟、權利人提出要求或者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下稱《民法通則意見》)第173條和第174條規定的幾種情形:權利人向債務保證人、債務人的代理人、財產代管人主張權利,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有關單位提出保護民事權利的請求;
3、1994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後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批覆》中規定,時效從出具欠條之日中斷;
4、2001年4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0條規定:債務人在債權轉讓協議、債權轉讓通知上籤章或簽收催收通知的,訴訟時效中斷。原債權銀行在全國或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發佈的債權轉讓公告或通知中有催收內容的,該公告或通知可以作為訴訟時效中斷的證據。
5、2008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0條,將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的內容作了細化説明;第11條規定部分債權人主張債權引起的中斷對全體債權人有效;第13條規定了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情形;第17條規定了連帶債權、連帶債務中一人的訴訟時效中斷及於他人;第18條、19條分別規定了代位權訴訟、債權轉讓和債務承擔引起訴訟時時效中斷情形。
一般來説,訴訟時效的中斷就是當被原告向法院提起相關訴訟,可以進行實行自己的權益,或者是被告在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未提起訴訟的情況下歸還了原告的相關物品或者是履行了自己的一些義務那麼就可以導致訴訟時效的中斷。
-
民事訴訟法合議制有什麼規定?
在民事訴訟案件中,有一些棘手的案件,由一名審判人員無法對案件進行全方位細緻的考核時,就需要多名審判人員對案件進行有關審理。那麼有關民事訴訟法合議制有什麼具體的規定呢?什麼情況下使用合議制呢?這個問題,本站小編為你説一説。民事訴訟法合議制有什麼規定根據...
-
民事二審終審判決不服怎麼辦?
一、民事二審終審判決不服怎麼辦?民事二審終審判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或者申請抗訴處理,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
租賃合同糾紛訴前財產保全申請是合理的行為嗎?
一、租賃合同糾紛訴前財產保全申請是合理的行為嗎?是合理的行為。訴訟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案件,在對該案判決前,依法對訴訟標的物或與本案有關的財物採取的強制性措施。人民法院在決定採取訴訟保全...
-
民事訴訟管轄權異議提出的時間如何規定的
一、民事訴訟管轄權異議提出的時間如何規定的管轄權異議應當在答辯期間屆滿前提出。具體地講應從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出。如果當事人在15日內不提出管轄權異議,或者以書面、口頭形式表示接受法院管轄的,就認為是當事人自動放棄了對管轄權提出異議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