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繳贓物和附帶民事訴訟分別指什麼?
追繳贓物,這個與我們生活比較貼近。民事訴訟,這個我們聽得比較多,一般是公民與公民之間發生的糾紛問題而出現的一種解決手段。那什麼是附帶民事訴訟呢?附帶民事訴訟又不同於我們熟悉的民事訴訟。接下來讓小編為大家詳細説一下追繳贓物和附帶民事訴訟分別是什麼。
一、追繳贓物和附帶民事訴訟分別指什麼?
1、追繳贓物:
贓款贓物具有兩個方面的主要特徵:一個方面是具有證據價值和經濟價值的雙重屬性。贓款贓物與案件真實情況的發生、發展有着客觀內在的聯繫,因而對案件具有證據價值;同時,贓款贓物也具有民法上物的特徵,即人們能夠支配的具有經濟價值的物質實體和自然力,民法上的物基本上也可以成為贓物,其特徵沒有因為訴訟而發生改變。
另一方面,贓款贓物必須是行為人採用違法犯罪手段所獲取的財物,它既不同於作案工具,也不是行為人的個人合法財產,更不是違禁品。
在實踐中,認定贓款贓物時必須將其範圍嚴格限定在行為人採用違法犯罪手段所獲取的財物之內,不得與行為人其他財產相混淆。行為人的個人財產可以是罰款、罰金、沒收財產等行政和刑事處罰措施的標的,但決不能夠成為追繳的對象。
贓款贓物的性質,只能夠由國家授權的特定司法機關或者行政執法機關通過法定程序作出的生效裁決來確定,這是認定贓款贓物在程序上的決定性要件。
生效的裁決主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行政執法機關依照有關的行政法律法規在其權限範圍內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二是人民法院對其管轄的刑事案件作出的裁決。
(1)與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任務相背離。我國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公安機關只負責“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罪重的證據材料”,等等。公安部制訂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中對公安機關的任務也作了相似的規定。我國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有為被害單位和個人挽回損失的職責。
(2)我國現行法律中沒有授權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享有追繳贓款贓物或者追繳涉案款物的權利,在法定的七種偵查措施中也沒有追繳措施。
(3)在公安機關偵查階段,贓款贓物都還沒有被認定,追繳贓款贓物從何而來。
(4)國家、企業、個人的財產被犯罪嫌疑人侵犯要挽回損失,從嚴格意義上來講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當然也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但公安機關只能夠是通過偵查、預審等措施證明該事實的存在,怎麼樣挽回應當由被害單位和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解決)。我國《刑法》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規定應當僅適用於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無權以此規定追繳財物。
所謂贓款贓物,就是指違法犯罪分子違法犯罪所得的一切財物。有失主的,應當將贓款贓物退還給失主。沒有失主的,應當上交國庫。任何人不得挪用、私吞贓物贓款。
2、附帶民事訴訟:
《刑事訴訟法》第99條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採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凍結被告人的財產。附帶民事訴訟是指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在解決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附帶解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物質損失的賠償問題而進行的訴訟活動。
二、刑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指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在解決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附帶解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物質損失的賠償問題而進行的訴訟活動。依據刑法、刑事訴訟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看,附帶民事訴訟的受案範圍應限定為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物質方面的損失。
綜上,追繳贓物和附帶民事訴訟的行為和範圍以及所受的懲罰都是不相同的。法律上定義的贓款贓物必須是犯罪人採用違法犯罪手段所獲取的財物,而不是一般財物。附帶民事訴訟主要是説司法機關在解決刑事訴訟過程中,不僅要解決被告人刑事責任,而且附帶解決被告人造成的物質損失的賠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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