併案偵查移送管轄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一、併案偵查移送管轄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併案偵查移送管轄的法律依據是《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七十二條,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但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立即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移送案件通知書,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
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辦理手續,移送主管機關。
第一百八十一條,經立案偵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不屬於自己管轄或者需要由其他公安機關併案偵查的案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移送案件通知書,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或者併案偵查的公安機關,並在移送案件後三日以內書面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屬。
第三百三十七條,對獲取的犯罪線索,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及時移交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
二、並按偵查的條件是什麼?
(1)案件性質相同或相似。案件性質相同是指先後發生的系列案件符合同種犯罪構成要件。
(2)犯罪時空相同或相似。任何一種犯罪都是在一定的時空中完成的。
(3)侵害的目標相同或相似。由於犯罪動機、目的和犯罪經驗的因素,犯罪分子對侵害目標的選擇也具有一定的穩定性和規律性。有的犯罪分子在其最初的犯罪生涯中選準對象後不輕易改變目標,所以在接連發生侵害對象相同的系列案件時,要考慮是否符合併案的條件。應注意的是,受主客觀條件的影響犯罪分子會臨時改變侵害目標,所以侵害目標的相同或相似是據以併案的重要條件,而不是決定性條件。
(4)犯罪方法相同或相似。犯罪方法是指罪犯實施犯罪時在現場中採取的各種犯罪活動方式的總稱。它不僅受犯罪分子犯罪動機、目的與個性特點的影響,還受其自身職業、知識結構及其特殊技能等各方面條件的影響,往往具有習慣性和穩定性。面對相繼發生的作案手法相似的系列案件,一般應當考慮併案。
類似於是同一個犯罪嫌疑人連續多次作案的,多位受害者都到公安機關報案的情況下,公安機關通常都是併案偵查的,但移送管轄不建立在病案偵查的基礎上移送管轄,都是因為公安機關對當前的犯罪行為不具有偵查權,比如基層派出所的偵查權就很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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