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訴前財產保全需要提供擔保嗎
一、訴前財產保全需要提供擔保嗎
人民法院可以責令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提供擔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二、訴前財產保全申請應提交的基本資料
1、經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的訴前財產保全申請書兩份;
2、申請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材料複印件1份。如果申請人是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户口本、居住證等;如果申請人是法人(如公司、企業等)的,應提交法人的主體登記資料、組織機構代碼證明、法定代表人證明、授權委託書及訴訟代理人主體資格證明等;
3、被申請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材料複印件1份。如果被申請人是自然人的,應提交如:公安機關的户籍登記資料、居住證登記資料、街道辦事處或社區工作站出具的經常居住地址證明等證明材料;如果被申請人是法人(如公司、企業等)的,應提交法人的主體登記資料和組織機構代碼證明;
4、申請查封的財產屬於被申請人的所有權證明,如房產登記中心的房屋產權信息單、銀行開户證明等;
5、經擔保人簽名或蓋章的擔保書一份,申請人以外的自然人為擔保人的,擔保人還需要在窗口工作人員面前簽章擔保書;
6、擔保財產價值與申請查封價值相當的證明材料一份,如銀行賬户明細,按揭房產價值證明等;
7、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存在民事法律關係的證明材料,如合同書、有關債權債務證明文書等。
訴前財產保全由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對案件有管轄權的法院進行管轄。人民法院應當在接受保全申請後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而在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曰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法院將解除財產保全。因財產保全對被申請人造成損失的,由申請人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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