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轉移必須經過中院嗎
一、管轄權轉移必須經過中院嗎
管轄權轉移,是指經上級人民法院決定或者同意,將某個案件的管轄權由上級人民法院轉交給下級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級人民法院轉交給上級人民法院。就管轄權轉移的實質而言,是對級別管轄的一種變通和補充。《民事訴訟法》第38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下級人民法院對它所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理。”2012年修訂的《民事訴訟法》第38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確有必要將本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報請其上級人民法院批准。下級人民法院對它所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理。”
二、管轄轉移的情況有哪些?
1、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決定審判依法應當由下級人民法院一審的案件。但這種決定必須在下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宣判之前作出,並應當下達改變管轄決定書,並書面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例如,上級人民法院認為下級人民法院雖有管轄權,但不宜審理此案,自行審理更為適宜而決定提級管轄。
2、基層人民法院將自己受理的案件請求移送中級人民法院審判。這種移送管轄可以區分為應當移送和請求移送兩種情形。應當移送的情形是指,基層人民法院對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應當移送中級人民法院審判。請求移送的情形是指,基層人民法院對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中級人民法院審判:
(1)重大、複雜案件;
(2)新類型的疑難案件;
(3)在法律適用上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案件。
綜上所述,管轄權轉移不用經過中院,但必須要經過上級的人民法院決議或者同意才可以的,之後就應該對移送後的案件作出是否受理和是否決定起訴的情況,而公告送達之後其他類型的活動是不會受到影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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