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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起訴並不是訴訟時效的中斷的情形之一嗎

一、撤回起訴並不是訴訟時效的中斷的情形之一嗎?

撤回起訴並不是訴訟時效的中斷的情形之一嗎

目前為止我國法律沒有統明確規定撤回起訴是否可以導致訴訟時效的中斷,所以,法學界對這個問題一直存在着兩種不同的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法理,“起訴的撤回視為未起訴”,原告向法院申請撤回起訴的行為,應該視為與沒有起訴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因此,也就意味着該次起訴因撤回起訴而引起的所有法律關係全部回覆至起訴之前的狀態,所以,訴訟時效也就不會因此次起訴而必然的引起中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一)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參照我國《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七條時效因請求人提起訴訟、提交仲裁或者被請求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但是,請求人撤回起訴、撤回仲裁或者起訴被裁定駁回的,時效不中斷。可見撤起訴不會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斷。

第二種意見認為:訴訟時效的規定其法理基礎是督促請求權人及時行使自己享有的權利。超過訴訟時效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是為了懲罰怠於行使請求權的請求權人。請求權人在訴訟時效內積極向法院主張權利,其表現形式為向法院起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的,訴訟時效從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之日起中斷。撤回起訴不應該視為自始未起訴,不論是否撤訴,請求權人提起訴訟的行為已經完成,其已經表明積極行使了請求權。請求權人起訴本身也即意味着其沒有放棄權利,也沒有怠於行使自己的權利,撤回起訴只是由於種種原因暫時不行使請求權。起訴行為一旦產生即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斷。另外,從保護權利人請求權方面來説,訴訟時效中斷事由應做有利於權利人的從寬解釋。從寬解釋,當事人在撤回起訴後訴訟時效立即中斷。

二、訴訟時效中斷的幾種情形包括哪些?

1、提起訴訟。

2、申請仲裁。

3、申請支付令。

4、申請破產、申報破產債權。

5、為主張權利而申請宣告義務人失蹤或死亡。

6、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臨時禁令等訴前措施。

7、申請強制執行。

8、申請追加當事人或者被通知參加訴訟。

9、在訴訟中主張抵銷。

10、其他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項。

11、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對方當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簽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負責收發信件的部門或者被授權主體;對方當事人為自然人的,簽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親屬或者被授權主體。

12、當事人一方以發送信件或者數據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者數據電文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鑑於法律上對這個問題規定的比較模稜兩可,為了不給自己帶來一些不必要的麻煩,所以,我們建議大家做出撤回起訴這種決定的時候一定要謹慎一些,要確認了對方已經履行了所有責任義務的情況下再撤訴,這樣的話就不需要再考慮訴訟時效的問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