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證據可以起訴做親子鑑定嗎?
一、沒有證據可以起訴做親子鑑定嗎?
答案是不可以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第三十九條: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否認親子關係,並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鑑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否認親子關係一方的主張成立。
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並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鑑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確認親子關係一方的主張成立。
二、私生子撫養權糾紛解決辦法有哪些?
(一)男女協商解決
解決私生子由誰撫養、私生子的撫養權歸誰的問題的最好辦法就是男女協商解決,因為通過協商解決私生子的撫養權糾紛,可以以對彼此傷害最小、對孩子最為有利的方式解決私生子由誰撫養、私生子的撫養權歸誰的問題。
(二)向法院起訴解決
如果男女雙方對私生子由誰撫養、私生子的撫養權歸誰的問題難以達成協議,造成私生子撫養權問題難以解決,那麼就只能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了。但需要提醒的是,雖然向法院提起訴訟可以以“快刀斬亂麻”的方式解決私生子撫養權糾紛,但訴訟過程不僅費時費力,男女雙方也因對簿公堂而關係惡化。
三、私生子的撫養權歸誰?
法院解決私生子撫養權糾紛的方法與解決婚生子女撫養權糾紛的方法是一樣的,法院會依據私生子的年齡狀況以及“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原則來確定私生子由誰撫養、私生子的撫養權歸誰。
(一)兩週歲以下一般由女方取得撫養權;
對於兩週歲以下的私生子女,考慮到其尚處於哺乳期或者更需要母親的照顧,所以兩週歲以下的私生子女的撫養權一般歸屬於母親。當然,這也不是絕對的,如果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也可以判決孩子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4、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的,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
(二)兩週歲以上優先考慮條件較好的一方;
對於兩週歲以上的未成年私生子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取得撫養權的,則法院會嚴格地按照“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確定私生子女撫養權的歸屬。下列情節可以作為法院優先考慮的因素: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三)對於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私生子女,應當考慮其本人的意見;
雖然説沒有證據不可以起訴做親子鑑定,但可以私下找到親子鑑定機構,這種鑑定方法和結果跟司法親子鑑定是一樣準確的,拿到鑑定結果後可以當做間接證據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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