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與上訴的區別是什麼?
一、起訴與上訴的區別是什麼?
兩者是不同的,簡單的説,上訴引起二審,起訴是引起一審。
上訴,是指當事人對人民法院所作的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審判決、裁定或評審決定,在法定期限內,依法聲明不服,提請上一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活動。
起訴,是指當事人就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審判的行為。即請求法院通過審判,使被告人承擔某種法律上的責任和義務。起訴須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還須屬於受訴法院管轄範圍。
二、民事上訴狀應該怎麼寫?
(一)首部應按順序定出下列事項:
1、標題“違法缺席判決上訴狀”。
2、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先定上訴人,後定被上訴人,包括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等內容。特別注意應把當事人在一審中的訴訟地位加以備註。例如:“上訴人(一審被告)”,“被上訴人(一審原告)”。
3、不服原審判決或裁定的事由。如“上訴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於×年×月×日×字第×號民事判決(或裁定),現提出上訴,上訴的請求理由如下:”即轉入正文。
(二)請求和理由這部分應先寫提出上訴的訴訟請求,後説明上訴的理由。訴訟請求應明確、概括、簡潔,使人一目瞭然。上訴的理由關係到上訴請求能否成立,是用以論證上訴請求的,因此要充分有力、擊中要害。上訴理由應根據具體情況從三個方面或其中這一來闡述。首先,應針對原判認定的事實是否有錯誤,有沒有遣遺漏的重要事實,用以認定事實的證據是否可靠進行分析論證。其二,分析原審對案件定性是否正確,運用法律有沒有錯誤。最後,分析一審案件在審理過程中有無違反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判的正確性。
(三)結尾要寫清“此致”“×××人民法院”,並在右下方由上訴人簽名蓋章,註明年、月、日。
(四)附項寫明下列事項:
1、上訴狀副本××份。
2、書證、物證各××件。
在當代的中國,不管是起訴還是上訴,都是由當事人自己提出啟動的。當然了,如果是當事人提出起訴的話,需要提交起訴狀,並且之後會發生一審程序,但是上訴的話所引發的是二審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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