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民事糾紛一方不到場如何處理?
一、如果民事糾紛一方不到場如何處理?
原告不到場,撤訴處理。
1.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的,或者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也就是説,原告是起訴引起訴訟程序的人,如果無正當理由不出庭或者未經許可中途退庭的,從其態度來講就是不願訴訟了,理應按撤訴處理,訴訟就結束了。
2.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到庭。這裏講的“必須到庭的被告”是指負有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件事實的被告。因為訴訟標的為贍養、撫育、撫養的案件,原被告之間有一定的親屬關係,適宜用調解方式解決,如果被告不到庭,則不利於調解的進行。即使法院硬性判決,也不利於判決的自動履行,對於被告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件事實的,也可以拘傳到庭。這種“拘傳”是人民法院強制被告到庭的一種措施,這是對於妨害民事訴訟行為採取的一種強制措施。
3.適用拘傳的還有一種人,就是給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果必須到庭,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適用拘傳。
二、遇到民事糾紛應該找誰解決?
可以自行協商和解,也可以找居委會調解,還可以提起訴訟。
1.民事糾紛可以雙方自己協商,達成和解,這時候不需要藉助第三方。
2.和解不成可以找居委會調解,簽訂調解協議,雙方按照調解協議履行就可以。調解不成功的,可以雙方約定去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處理較快,一裁定終局,仲裁委員會會下仲裁裁決書。
3.最後還可以走訴訟的道路,找人民法院申請訴訟,這樣比較耗時間。
原告不到場,一般都是撤訴處理,《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第三人以脅迫手段,迫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就能予以撤銷。當事人如果協商一致,是可以解除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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