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法人包括哪些基本內容
民法總則是為了在民事活動中維持和諧、避免不必要爭端並且維護民事主體而設立的法則。單人或者羣體都要遵法守法。當一個單位或企業成立時,就會涉及到法人,民法總則法人包括什麼基本內容,可能有人還不是很瞭解,小編為您整理了有關知識羅列在下方。
一、法人的基本概念是什麼?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應當依法成立,應當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財產或者經費。法人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二、法人何時會終止?
第六十八條 有下列原因之一併依法完成清算、註銷登記的,法人終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產;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終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准的,依照其規定。
三、法人終止後有關清算的規定有哪些?
第七十條 法人解散的,除合併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義務人應當及時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執行機構或者決策機構的成員為清算義務人。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清算義務人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主管機關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七十一條 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組職權,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沒有規定的,參照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第七十二條 清算期間法人存續,但是不得從事與清算無關的活動。
法人清算後的剩餘財產,根據法人章程的規定或者法人權力機構的決議處理。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清算結束並完成法人註銷登記時,法人終止;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清算結束時,法人終止。
第七十三條 法人如果被宣告破產的,依法進行破產清算並完成法人註銷登記時,法人立即終止。
每個公司單位、大小企業皆離不開法人,它不僅依法享有一定的民事權利管理企業的運行,而且得承擔企業的有限責任,所作所為必須符合民法總則的規定。如果所述民法總則法人包括的基本內容不能馬上幫助到您,可以在本網站詢問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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