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是什麼
一、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是什麼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的是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並對具體情形作了規定,具體規定如下: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是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
(一)作品;
(二)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三)商標;
(四)地理標誌;
(五)商業祕密;
(六)集成電路布圖設計;
(七)植物新品種;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
二、什麼是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是指人們就其智力勞動成果所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通常是國家賦予創造者對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時期內享有的專有權或獨佔權。
知識產權分為著作權與工業產權。
著作權又稱版權,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依法享有的財產權利和精神權利的總稱。主要包括著作權及與著作權有關的鄰接權;通常我們説的知識產權主要是指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和作品登記。
發明專利、商標以及工業品外觀設計等方面組成工業產權。工業產權包括專利、商標、服務標誌、廠商名稱、原產地名稱,以及植物新品種權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等。
工業產權則是指工業、商業、農業、林業和其他產業中具有實用經濟意義的一種無形財產權,由此看來“產業產權”的名稱更為貼切。主要包括專利權與商標權。
知識產權從本質上説是一種無形財產權,它的客體是智力成果或是知識產品,是一種無形財產或者一種沒有形體的精神財富,是創造性的智力勞動所創造的勞動成果。它與房屋、汽車等有形財產一樣,都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都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有些重大專利、馳名商標或作品的價值也遠遠高於房屋、汽車等有形財產。
針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國家制定、出台了多部相關法律,關於知識產權的法律規定,如《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等等。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條對依法享有知識產權的客體作了具體規定,明確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法律鼓勵人們創新,保護人們的知識產權,有利於社會進步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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